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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作者: 王项    日期: 2014/1/1    点击率: 2686     文字大小: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定期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效果的书面文件,他以账簿记录为依据,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定期编制。根据我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一般而言,财务会计报告可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而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一基本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次序,将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编制而成的报表。
  2. 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3. 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4. 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功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主体。当然、董事会也可以授权公司经理直接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须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首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其次,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和方法;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会计法》规定,公司应当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即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而“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即为公司决算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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