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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作者: 王项    日期: 2014/1/1    点击率: 1931     文字大小: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人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一起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一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在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 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与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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