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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1
作者: 王项    日期: 2014/2/14    点击率: 1567     文字大小:      

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制度,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 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A: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产上独立核税并定期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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