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序号 |
办理事项 |
审批部门 |
1 |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
3 |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
4 |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
5 |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
6 |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 |
7 |
海关备案登记 |
上海海关 |
8 |
健康证明 |
上海市卫生检疫站 |
9 |
外籍代表就业证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10 |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