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准备好以上申请材料向注册地的区主管财政局申请办理,同时还应通过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站(dljz.mof.gov.cn/NewABMS/login)的“代理记账入口”进行在线提交网络申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的规定,在浦东新区(含临港)、奉贤区范围内试点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